检验分类
产品检验分为交收检验和型式检验。
交收检验
每件产品应经制造厂检验部门全数检验并经交收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出厂时应附有证明产品质量合格的文件。
交收检验项目为本标准规定的内容。检验的各个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该批产品由交货方返工后方可再一次提交检验。[1]
型式检验项目为本标准技术要求的全部内容,其中吸水率,铅、镉溶出量,容积、尺寸误差每半年进行一次,其他项目每年进行一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产品原料改变时;
b)生产工艺方法改变可能影响产品的性能时;
c)停产6个月以上再恢复生产时;
d)生产工艺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e)交收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
f)上级质量监督机构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型式检验按GB/T 2829-2002的规定执行。
检验的各个项目中,如有一项不合格,则判为不合格。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